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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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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整治物业管理中服务不规范以及物业费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自治区发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建房〔2020〕8号),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联防联控,牢牢守住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筑起疫情防控安全屏障,为抗击疫情、服务复工复产做出了重大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小区业主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但同时,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物业服务中仍然存在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侵害了群众利益。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整治物业服务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疆工作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展物业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19〕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深入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纠正物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费收取不公开透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重点规范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6个自治区物业管理试点城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昌吉市、库尔勒市、奎屯市)住宅物业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他设市城市住宅物业覆盖率达到85%以上,县城住宅物业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各地推广使用《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政策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加快推进并初显成效,建立了以社区党建为引领的物业联席会议制度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区物业服务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群众投诉回复解决率达到90%以上,群众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老旧小区、规模较小小区均实现了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规范有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重点

按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整治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不规范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配备的人员低于物业服务标准配置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无人管理老旧小区未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混乱;

3.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对较小物业管理小区未进行有效区域整合,小区物业服务达不到规范要求,业主反映强烈,矛盾纠纷突出;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不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5.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在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以及受理报修和投诉服务电话;

6.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未制定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或者相关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未在服务区域内公开、公示;

7.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的物业服务质量未依法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监督,对业主提出的投诉及意见,未予以解释或答复。

(二)物业服务收费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所承接的前期物业或者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及支出未依法予以公示。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经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采取公开信息、自查自纠、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全面总结、建章立制等措施办法。

(一)公开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开通政务网站举报窗口;更新发布企业信用档案,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

(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梳理摸排,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将解决情况及时答复信访投诉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三)督促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自查自纠、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巡查、随机抽查、调查了解群众投诉回复满意率等方式。

(四)整改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不重视、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约谈通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也要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存在问题的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约谈、问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清出市场。

(五)全面总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适时进行总结,并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委。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月度、季度总结,并按要求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当地纪委监委。

(六)建章立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难点,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强化市场监管,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市场监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四、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全面统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落实,督促各地每月报告阶段性整治成果,按照立查立改、边整边改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经营。组织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成效,查找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定期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将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督促指导各地制定和适时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自治区民政厅职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联动机制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职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参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整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专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改造。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指导各地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投诉及举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职责:按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督导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当地纪委监委。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纠正物业服务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时限、责任人,逐一销号,跟踪落实。推进老旧小区、无人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对老旧小区、无人管理小区进行改造提升或区域整合,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开展物业服务,经改造提升和区域整合后,仍无人接管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总体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提高、监督问效四个步骤,各步骤间既相互衔接,又相互融合。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步骤,健全工作机制,丰富整治内容,不断提高和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5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力量对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组织实施(5月11日-9月30日)。各地组织具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限制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并依法作出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要及时记入“黑名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对自查、检查和整改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高度重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改造提升,整合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使小区物业管理具备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条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开展物业服务,并规范物业移交。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用,开展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每月25日前,各地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成果(附表)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包括: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

(三)总结提高(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结中既要重视问题,也要注重好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一批可推荐、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地报送上季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10月31日前,各地报送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推荐2个以上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各地学习借鉴。

(四)监督问效(11月1日-12月31日)。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治区检查督导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约谈通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城市形象好坏的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具体实践。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疫情防控期间,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物业服务人员,抗击疫情、服务复工复产,勇于担当、冲锋在前,做出了积极贡献,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树立了良好行业形象,形成了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抢抓有利契机,进一步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开展宣传引导,增强群众物业服务消费理念,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整合力量,主动协作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门间联合查处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管理部门。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投诉举报较多的物业项目,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有案不查、袒护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移送当地纪委监委。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发布企业信用档案。要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公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大力推介其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直至取消主体资格、清出市场。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经营。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有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要加快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以党建引领物业发展,推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要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要丰富物业服务形式和内容,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业,建设智慧社区,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企业发展。

 

附件: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情况表

 

 

 

 


附件:

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情况表

填表单位:            (公章)

序号

县(市、区)

物业服务企业(家)

检查企业(家)

受理投诉举报(件)

查处案件(件)

曝光典型案件(件)

列入黑名单(家)

案件处理情况

限期整改(家)

停业整顿(家)

罚款

清出市场(家)

 其他处罚  (家)

数量(家)

金额

1

 

 

 

 

 

 

 

 

 

 

 

 

注:需明具体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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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