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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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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办?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单位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房网)